一、法律援助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社会福利机构,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二、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认定为韶关地区行政区域内公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韶关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目前执行标准为1410元/月);(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我市2019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20元)。除按规定免于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外,其他军人(含退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上浮一倍执行。
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注:《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规定价值较大的资产范围:(一)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或者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城镇住宅,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用于经营用途的房产,且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均经营收益超过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三)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四)足以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注:申请事项涉及的纠纷、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无须申报对方当事人的个人收入支出以及资产状况。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1.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3.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4.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提出。
(二)申请事项应当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并且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属于特殊案件。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符合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情形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或者提交书面承诺);(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五、我市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
六、其他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途径
拨打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24小时热线电话“12348”;
登陆广东法律服务网(gd.12348.gov.cn,该网站也可通过“韶司在线”微信公众号“互动栏目”的子菜单“12348法律咨询”链接入口,或通过“广东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服务”的子菜单“法律咨询”链接入口进入);
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掌上12348”;
关注粤省事小程序进入“法律服务专区”;
(五)登陆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http://www.12348.gov.cn/),该网站也可通过“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询服务”的子菜单“法律咨询服务”链接入口进入)。
司法部 粤省事 广东司法行政
韶司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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