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公布市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8月22日,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市气象局等41家单位为韶关市市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
按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韶关市气象局将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重点单位气象服务,督促重点单位落实防御管理职责,切实增强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