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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气罚[2018]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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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盐城市防雷设施检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负责人:梁伟根性别:男年龄:47 职务:负责人 
            电话:0751-8208773、13318999764    
            地址(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民路63号御龙湾8号铺二层 
            违法事实:在乐昌市文化广场舞台、乐昌市宝创环保新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厂房、欧昊科技(韶关)有限公司厂区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事实已违反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规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处¥50000.00元    
            (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NO:SG01800000002)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到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气象局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印    章)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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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