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颁发的证件
批文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升放的,可以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不同意升放的,不能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
办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审批条件
实施施放气球单位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符合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符合上述上条件的,则批准;否则,不批准。
需准备的申请资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
2、客户施放气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
3、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4、其它有关资料。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审批受理机构:广东省韶关市、县(市)区气象局;
受理地点:韶关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在韶关市复兴路)。
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韶关市、县(市)区气象局
审批程序
1、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行政执法办报飞行管制部门(广州民航中南空管局运行中心管理科)加意见(初审);
3、根据意见(初审),行政执法办审批是否许可升放气球活动;
4、窗口发放审批材料。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行管制区内升放系留气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飞行管制区外升放系留气球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收费
免费
审批表格
有表格,请致电(0751)8877849咨询
年审或年检要求
无要求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机构:广东省韶关市、县(市)区气象局行政执法办公室;电话:(0751)8738361(韶关市局);
投诉受理机构:广东省韶关市、县(市)区气象局办公室;电话:(0751)8738363(韶关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