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废止《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3〕92号)。
特此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