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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4〕63号)

时间:2024-07-02 15:28:5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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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日

  韶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韶关市地域环境、人口分布情况以及常见突发事件特点,有针对性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韶关市内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韶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韶关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韶关市内较大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以及需要市级支持的较大以下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韶关市内一般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韶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快速反应;依靠科技,科学处置;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韶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县两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专家组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等级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韶关市内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和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市领导协调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统战部(民宗局、台港澳事务局)、网信办、外办,市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市红十字会,韶关军分区、武警韶关支队,韶关海关、省通信管理局韶关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韶关海事局,丹霞机场,韶关东站、高铁韶关站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台港澳事务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死者的善后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在韶台湾地区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的涉台相关事宜;负责指导、协调在韶的港澳地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援工作中涉港澳相关事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事发当地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市委外办: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引发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根据市卫生健康局提出的需求,落实市级公共卫生(社会层面)物资储备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积极支持申报国家、省级技术攻关项目;负责协调解决医疗卫生救援的科技问题,推动成果示范应用。

  市工信局:负责参与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强化物资保障能力。

  市公安局:负责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保障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现场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市人社局:负责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老工勤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其他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极端情况下大批量伤员检伤分类和临时医疗救治场地保障的工作。

  市住建管理局:负责配合开展极端情况下大批量伤员检伤分类和临时医疗救治场地保障的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负责协调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运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必要时赶赴现场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指导和协助事发当地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相关的地震预警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支持加快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生产的审批;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医疗卫生救援物资领域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医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规定报销突发事件导致伤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市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红十字专业志愿者队伍情况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韶关军分区: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武警韶关支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韶关海关: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协调建立跨境伤员转运“绿色通道”;负责为紧急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提供通关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韶关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商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期间的公用通信网络通信保障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的气象信息。

  韶关海事局:负责配合、协调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丹霞机场: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紧急航空运输的协调保障工作。

  韶关东站、高铁韶关站:负责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提供所辖铁路运输保障。

  2.2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市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参照市级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专家组。

  2.4 专家组

  卫生健康部门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专家组包括外科、骨科、儿科、妇产科、心理科等领域专家。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及时组织专家组开展人员伤亡及危害程度评估,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初报求快、续报求准”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明确信息报告时效,规范信息报告内容,压实信息报告责任,确保信息报告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压实信息报告责任,责任到人,明确信息报告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事件通报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医疗机构接到群死群伤报告后,要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1.2 响应启动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按照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市领导小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请省领导小组支援,并及时通报有关地市。

  (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相应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统一组织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1.3 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4 处置措施

  (1)现场抢救

  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Ⅲ级响应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Ⅳ级响应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必要时报请市级支持。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红色、黄色、绿色、黑色标示危重伤、重伤、轻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便于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及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转送、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进行科学总结和深入研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最大程度预防和减轻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4)心理危机干预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派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做好伤病员、遇难者家属、救援人员及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突发事件发生后,如出现突发中毒、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派出突发中毒事件医疗应急队、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队,做好现场突发中毒、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5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1.6 区域交流

  加强与省、市内外相关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交流。

  3.1.7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终止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 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个人在未获得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相关信息。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建立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结合实际建立突发中毒事件医疗应急队伍、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队伍、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等。并根据需要建立航空医疗救护等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结合实际需要,每年开展系统内或跨部门培训和演练,培训和演练内容以紧急医学救援为主,可包括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等内容,切实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医疗救治费用等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各类保险机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的伤亡人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3 物资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落实面向社会层面的物资储备工作。

  4.4 机构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统筹规划,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各县(市、区)对应建设覆盖本辖区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市、县两级可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并完善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4.5 交通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护车辆、交通工具。

  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民航、铁路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信息化保障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建设完善健康资源数据库、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共享。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平台,加大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1.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2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驻韶部队卫生机构等。

  6.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6.3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二)跨省(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三)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二)跨地级以上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三)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二)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四、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二)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附件2  

韶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

截图-2024年7月2日 15时27分44秒.png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