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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韶关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司〔2024〕18号)

时间:2024-03-07 09:59:23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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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

  《韶关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韶关市司法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7号),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韶关市司法局

  2024年3月4日

  韶关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从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律师、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党政机关人员等各界人士中选聘。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熟悉并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三)公道正派,品行良好,熟悉我市情况,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或建议;

  (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以及无严重失信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定向发函,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参与选聘人员范围;

  (二)对参与选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五年,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办理;原则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下,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二)受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三)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法评议等活动;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六)办理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范围内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秉承公平正义、坚持勤勉履责,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

  (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正常的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及违法实施或者明显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批评和改正建议前,应当进行审慎调查取证;

  (三)坚决保守、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五)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活动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透露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和考核,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根据需要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三)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四)考核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为义务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不向行政执法监督员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执法监督活动时应当出示由聘请部门统一配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表明身份,开展监督活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意见和建议,相关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向行政执法监督员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同时将处理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执法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单位推介的,同时告知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任职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纪律要求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或未经批准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四)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任期届满未获得续聘的,自然解聘。

  行政执法监督员出现本办法规定提前解聘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解聘决定后,应当将解聘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