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废止《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2〕144号)。
特此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