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收回《韶关市第一批下放职权事项目录(2016年)》(韶府办〔2016〕70号)中下放由浈江区、武江区实施的“市区(不含曲江区)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价格管理权限”事项〔《韶关市第一批下放职权事项目录(2016年)》序号1〕并由市发改局负责实施,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