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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2〕184号)

时间:2022-12-05 16:49:53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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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构建城乡全覆盖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21〕19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各级消防救援大队直接管理或受委托管理的,以及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等重要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部署,坚持改革思维、问题导向,坚定不移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将其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扎实推进,建立完善符合职业化特点的队伍建设管理机制,加快建设具备广东特色、走在全国前列的消防救援队伍,全面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保障安全生产能力,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规划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在队站建设、力量布局、管理训练、执勤备战、调度指挥等方面,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实施、协调推进,构建优势互补、力量互通、紧密衔接、集约高效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提高能力,人才优先。坚持职业化方向,强化素质建设,以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为核心,建立完善人才招录、评价、发展的职业上升通道,最大限度吸引和涵养人才,建立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强化保障,落实待遇。立足高危职业特点、鲜明公益属性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提高人员薪酬待遇,完善用工保险、权益保障、奖励激励、伤残抚恤等保障机制,增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吸引力。

  (三)目标任务。到2025年,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政府按照《韶关市消防“十四五”规划》《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要求,完成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健全城乡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体系,全市乡镇(街道)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水平明显加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一)加强城市消防队建设。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城区建成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照《韶关市中心城区消防专项规划(2016—2030)》《韶关市消防队站“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表》和各地消防规划明确的城市消防队建设任务,在2025年底前完成本县(市、区)城区范围内城市消防队新建和改建任务,缩减灭火救援力量到场时间,扩大消防站点有效的保护半径,共同构建应对“全灾种、大应急”的消防救援体系,增强城市综合救援能力和火灾防控水平。

  (二)加强乡镇(街道)、园区消防队建设。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根据《乡镇消防队》规定和《韶关市消防“十四五”规划》(韶府〔2021〕16号)要求,建立乡镇(街道)、园区专职消防队,并依托专职消防队同步建立完善“防消宣”一体化机制,充分借鉴省内外经验做法,探索设立乡镇(街道)、园区“消防所”,逐步加强消防监管力量建设。针对全市63个未建立专业消防救援力量的乡镇,实施乡镇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点”三年清零行动,分3年新建欠账的63个乡镇专职消防队,2024年底前实现全市“一乡镇(街道)一队”建设目标。2025年底前,各县(市、区)所有工业园区至少成立一个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实体化运转。同时,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结合实际推进已有政府专职消防队提档升级和达标建设,完善执勤、办公营房,补充执勤力量,配齐配强车辆装备,实现队伍建设与辖区应急救援形势相适应。

  三、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和指挥调度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出台专门办法或意见,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要求,并将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考评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摆上消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应当每月至少到队检查指导一次,了解队伍形势和营房、车辆、装备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专职消防队日常诉求。

  (二)提升管理效能。市级消防救援部门要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执勤训练、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业务指导,提升队伍综合业务素质。要坚持因地制宜、城乡覆盖、择优纳管的原则,积极推动优化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机制,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直接委托消防救援部门管理,达到《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应按照“成熟一个,接管一个”的工作思路,经市消防救援支队验收合格后,逐步委托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纳入委托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队伍的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按照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两严两准”(严肃的纪律、严密的组织,准现役、准军事化)的标准管理,非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三)规范招录程序和标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其所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机关(机构)负责招录;同时应根据消防队建设有关标准,统筹考虑在队值班和备勤轮休人员,综合测算消防队应配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数量,科学编制人力资源规划和用人计划,按程序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后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录,并报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备案。新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可不经培训直接考核,合格者录用。

  政府专职消防队聘用事业编制岗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规定执行,对于在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或有消防工作从业经验的应聘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四)优化执勤模式。消防救援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人员整合、置换等方式,积极推行政府专职消防队单独编队执勤模式。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应经过消防救援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政府专职消防队指挥员可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担任。每队配备队长1名、副队长至少1名,确保灭火救援、防火监督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均有具体人员负责。实行队长轮流值班制,确保值班队员24小时在岗在位,队站在位人员应满足执勤备战需求,队长任免、力量配备、装备配备等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五)统一调度指挥。消防救援部门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119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建立健全执勤战备和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配备值班电话和必要的通信办公设施,确保24小时保持有人值守,并与119调度指挥平台保持通信畅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联合执勤时,按隶属关系实施逐级指挥,无隶属关系的实施属地指挥。各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受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

  四、强化综合保障

  (一)强化经费保障。市本级、各县(市、区)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标准予以保障,并随当地经济发展相应动态调整。各乡镇(街道)组建的专职消防队所需各类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保障。

  (二)落实薪酬待遇。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立足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高危险、高强度、执勤时间长等职业特点,合理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待遇发放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体工资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政府专职消防队中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执行;尚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其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在岗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针对辖区有工业园区、重大危险源或执勤任务繁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相同工龄消防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完善保险机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所属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有条件的可建立年金。

  (四)建立转出退出机制。各级政府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政府推荐就业、自谋职业、退休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出机制。对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予以优待,各级企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有到企业就业意愿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社部门推荐就业。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完善社会优抚优待。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烈士评定及烈士抚恤工作。符合因公牺牲、病故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做好相关善后抚恤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子女入学入托、住房保障、户籍迁移等方面享受与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优待。

  (六)健全队站硬件建设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乡镇消防队》等规范要求,推进营房建设、车辆器材购置和通讯办公设施配备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营房基建、库室装修、执勤车辆购置等建队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予以保障。投入使用后日常营房、车辆维护等经费可由各乡镇(街道)纳入年度办公经费预算、争取上级专项拨款、自主筹备等多种渠道解决。本意见未尽事项,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政府部门文件等规定与要求为准。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