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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2〕163号)

时间:2022-11-07 09:36:11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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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粤府令第288号),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际需要,市司法局对原《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韶府办〔2017〕46号)进行了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7日          

  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第1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两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草案,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和重点工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建议。

  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听证事项范围,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分别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建议。事项建议提出前应当经本地、本部门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建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由司法行政部门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草案,提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  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报同级党委同意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均应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听证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调整的事项,由事项决策承办单位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提请调整相应目录。

  第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制订并落实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7〕46 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