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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25 17:01:19 来源:市民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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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韶府令130号)自2016年2月29日起印发实施,有效期五年,至今已期满失效。为贯彻《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 号),我市对《韶关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韶关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韶府规〔2022〕1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1日开始实施,现就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目前,我市现有民办养老机构22家,共有床位数2814张。大多数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床位在100张左右,只能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

  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2号)等系列政策文件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特别是2019年国家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时,2016年我市出台的《韶关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由于申报资助条件比较高,目前全市还没有一家民办养老机构获得政府补贴,为更有效的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我局在参考我省兄弟市养老机构扶持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对原资助办法进行修订,扶持措施从原来的两项补贴:新增床位补贴、护理补贴,增加为: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新增床位补贴、护理补贴、医养结合补贴、等级评定补贴、加装电梯补贴、护理岗位补贴等7项内容,并对补贴申请条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修订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2、《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

  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章三十五条。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总则部分,主要是《办法》制定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规定;第二章到第八章(第四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是《办法》制定的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和六种资助补贴(新增床位补贴、护理补贴、医养结合补贴、等级评定补贴、加装电梯补贴和护理岗位补贴)的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和申请资助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第九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是资金审核和资金拨付;第十章到第十一章(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是监督管理及附则部分。

  《办法》的资助标准及条件:

  1.新增床位补贴:按新增实有床位数一次性拨付每张床位4000元补贴;

  2.护理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且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老人均按照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3.医养结合补贴: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5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4.等级评定补贴:获省评定五星级的,一次性予以补助30万元;获省评定四星级的,一次性予以补助20万元;获省评定三星级的,一次性予以补助10万元。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补贴,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补贴标准给予以补差。(评定为国家级养老机构的,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的 1.5倍进行补贴。)

  5.加装电梯补贴:养老机构加装电梯的,加装乘客电梯的,每台按6万元进行补贴;加装医用电梯的,每台按10万元进行补贴。补贴资金予以一次性拨付;

  6.护理岗位补贴:在养老机构连续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工作达到8年,可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元。

  《办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为,有利于推动我市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