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积极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87号)。市发改局要求我市各地遵照执行相关规定。
《通知》规定: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同时,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通知》强调: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规定,相关部门要积极摸查企业情况,细化实施方案,简化申请流程,主动宣传告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转载韶关日报 罗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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