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中共广东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要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大力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指出,要精准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实施“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推动更多项目新增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和方案的“盘子”。
产业要发展,要素保障是前提。“助推广东成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保障用地、用林等要素资源供给,完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省人大代表、广东新丰云髻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副主任冯秋园说。
为此,冯秋园在今年省两会期间精心撰写了《关于完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建议》。近年来,广东省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积极推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全省建成各类自然保护地数量达1361处,占全国自然保护地数量的七分之一。自然保护区数量总和为全国第一,且具有面积小、数量多、分布分散且密集的特点。
冯秋园告诉记者,2015年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在缓冲区,禁止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验区,禁止从事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据此,如果在省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设施,包括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及国家或者省重大工程建设和地级以上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都需要按照《广东省内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粤府函[2023]60号)对保护区进行重新调整,将建设项目所涉及区域调出保护区范围。
冯秋园说,如此一来,省保护区数量多,分布密集,重大工程项目,尤其是线性工程涉及保护区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但是保护区面积本就较小,这样调整会进一步造成保护区破碎化严重,不利于主要保护对象的生存与发展。同时,省保护区主要分布在粤东西北等发展速度相对较缓的地方,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审批程序复杂,办理时限较长,不仅不符合进一步简政放权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改革目标,也不利于保障我省重点项目工程及时落地,落实“制造业当家”,实现区域均衡。
“这也与国家关于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有关规定不符。同时,在森林公园等其他保护地开展相关建设也存在类似问题。”冯秋园专门梳理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为加快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审批速度,提升审批效率,同时兼顾生态保护,避免造成自然保护区破碎化。
她建议,请省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修改完善,结合机构改革后各类自然保护地新增、优化和整合等有关情况,重新调整相关表述,并在该条增加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中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建设的区域开展建设活动,必须满足相关限制性条件,并依法报送有权机关批准。
同时,参照《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并出台《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规范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时限,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转载韶关日报 陆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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