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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5月21日起实施

时间:2025-05-21 10:41:04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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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0日上午,市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市将于5月21日起同步全省实施《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年度内记分达12分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

  《实施细则》明确,将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纳入管理对象。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后,在定点医药机构执业(就业)的相关人员即可按规定获得医保支付资格,同时也纳入医保监管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医院的相关人员,包括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医保部门在监管中,《实施细则》提出,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动态记分管理,如果发现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不同档次的记分。一次记分的分值档次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其中,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达3-5分,由定点医药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记分达6-8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在医药机构内部通报;记分达9分及以上的,暂停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救、抢救除外)。记分达到12分的,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期内所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将不予结算。其中,累计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针对受到记分处理的相关人员,我市建立记分修复机制,受到记分处理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医保政策法规学习、参加医保政策宣传活动或医保公益活动、实名主动举报其他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等方式予以记分修复,缩短暂停或终止期限。但对于医保支付资格为暂停或者终止的相关人员,暂停或者终止期限执行满一半期限后,方可提出修复申请。一次性记满12分的,不予修复。修复记分后,涉及登记备案状态调整的,可在之前记分处理决定的基础上相应缩短暂停或终止时限。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医保部门将压实管理责任、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多措并举推动《实施细则》在我市落地实施。此外,还将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等,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监管指导,全力管好用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转载韶关日报 钟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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