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韶关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韶府规〔2025〕2号,以下简称《住所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放宽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住所办法》明确,市场主体的住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经营场所则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该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住所办法》将《韶关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韶府规〔2019〕17号)整合其中。这一修订不仅简化了办事流程,还进一步规范了韶关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
《住所办法》对市场主体应对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作出了更加清晰的阐述,并强调了市场主体应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鉴于韶关市支持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为避免混淆,该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不得以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住所办法》对住所的“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以及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作出了更为具体的实施要求,并允许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在登记的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推行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同时还明确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其场地资源可释放,允许新市场主体直接办理登记。
为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精神,《住所办法》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从事涉及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应与相关的许可、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地址一致;《住所办法》对跨登记机关管辖区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申请变更登记作出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在迁入新的住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住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及程序,并重新梳理调整了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涉及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转载韶关日报 钟政宽 陈惠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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