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按照《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要求,经市政府同意,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韶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韶关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韶关市档案馆近日联合印发《韶关市红色资源认定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据悉,该《标准》为全省首个地级市红色资源认定标准。
《标准》共十九条,包含认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专家意见、认定标准、命名与统计规则、认定程序、申报要求、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程序等内容。
《标准》明确了部门职责。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档案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进行调查、核查、申报工作,按程序研究确定列入红色资源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
《标准》明确了红色资源总体认定标准和分类认定标准。强调认定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等红色资源,须保存有与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同时期确证的物质遗存。红色资源按照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档案文献资料和其他红色资源五类,分别明确认定标准。
《标准》明确了认定程序。县(市、区)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进行联合调查与审核,并上报市一级进行初审。市红色资源保护建议名录公示结果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标准》明确了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程序。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红色资源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经核查、拟定建议名单、征求社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名录。(转载韶关日报 文静 彭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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