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各科室、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办社力度,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开放办社质量,市社制定了《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成员单位入社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参照制定本级供销社成员单位入社办法,做好开放办社工作。
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
2020年10月20日
抄送:各县(市、区)供销社
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印发
成员单位入社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对供销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粤发〔2015〕12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放办社工作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19〕33号),有效推进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加大开放办社力度、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开放办社质量,推进全市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社)是韶关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者、参与者和服务者。
第二条 市社实行开放办社,凡承认和遵守《章程》,接受市社指导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市社,成为市社成员单位。
第三条 成员单位资产归各成员单位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市社为成员单位提供行业指导、政策服务、行业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成员单位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 各类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为农服务的社团组织、新型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它农村各种经营大户,可以向市社提出申请,依本办法规定,成为成员单位。
第二章 成员单位条件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包括:我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流通、研发的企业,农业生产资料加工、流通、研发的企业,农产品批发贸易市场等。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有较好发展前景及市场竞争能力,经营状况良好,组织带动农户能力强,为农服务作用发挥好。
第七条 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入社农户50户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和财务制度,与农民利益连接紧密,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带动农户和为农服务作用发挥好,助农增收效果明显。
第八条 涉农社团组织。为农服务的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服务的流通类协会等,有规范的协会运作制度,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发挥为农服务功能。
第九条 鼓励其它各类涉农工商企业或各种经济组织加入市社成为成员单位。
第三章 成员单位入社程序
第十条 加入市社成员单位的程序:
符合入社条件的单位或组织提出入社申请,填写《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成员单位入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社对申请入社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经市社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入社,下达批复文件,并在市社网站公告。
第四章 成员单位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推荐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市社组织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
(三)参加市社组织的国际、国内交流考察和其他活动。
(四)推荐评选国家级或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五)阅读行业内有关文件、资料和获得信息。
(六)享受市社提供的服务及有关扶持政策,可通过市社申报国家或省级、市级农业项目,优先参与市社的项目开发。
(七)对市社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八)依法依规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九)依照法律和《章程》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社《章程》,执行市社决议。
(二)维护市社及成员单位的名誉和整体利益。
(三)向市社报告工作,按时如实准确报送有关报表。
(四)根据需要建立与市社的股权关系。
(五)接受市社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依照《章程》和市社工作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七)不得以供销合作社名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五章 成员单位退社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可劝其退社或除名,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其成员单位资格终止。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单位资格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供销合作社形象,不履行成员单位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社或其他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被劝退或开除的,市社收回批准文件,并通过市社网站公告。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自愿退社应书面向市社申请,由市社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在市社网站公告。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其成员单位资格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成员单位入社办法》。新加入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分级审核、逐级报备”的要求,向上一级供销合作社报备。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
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成员单位入社协议书
甲方: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
乙方:
根据《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成员单位入社办法(试行)》,经乙方自愿申请,甲方同意,接纳乙方为“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成员单位”,并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对乙方实施行业指导,但不干涉乙方自主经营和履行独立法人资格的权利。
2.甲方根据行业或业务工作需要,可以对乙方下达指导性生产经营计划。
3.甲方可以在行业内对乙方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责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乙方经营活动中的困难,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政策、市场等咨询服务。
3.甲方在有条件前提下可以优先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场地设施。
4.甲方有义务指导乙方开发生产经营项目,并协助争取项目支持。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组织推荐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市社组织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
3.参加市社组织的国际、国内交流考察和其他活动。
4.推荐评选国家级或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5.阅读行业内有关文件、资料和获得信息。
6.享受市社提供的服务及有关扶持政策,可通过市社申请国家或省级、市级农业项目,参与市社的项目开发建设。
7.对市社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8.依法依规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9.依照法律和《章程》享有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市社《章程》,执行市社决议。
2.维护市社及成员单位的名誉和整体利益。
3.向市社报告工作,按时如实准确报送有关报表。
4.根据需要建立与市社的股权关系。
5.接受市社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6.依照《章程》和市社工作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7.不得以供销合作社名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三、退社及除名
(一)乙方入社和退社应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由乙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甲方研究决定。
(二)乙方自愿退社时,甲方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做出决定,并办理退社手续。
(三)乙方损害甲方名誉和整体利益,拒不履行成员单位义务,甲方可将乙方除名。
(四)乙方因自愿退社或除名而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一份存档),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成员单位入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