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供销社、市社集团公司:
为扎实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构建具有供销社特色的基层组织体系和新型乡村助农服务体系,突出重点,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和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度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
2019年6月10日
2019年度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改革发展
专项资金扶持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韶发[2016]10号)和乡村振兴相关工作部署,为扎实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构建具有供销社特色的基层组织体系和新型乡村助农服务体系,2019年,市财政局安排了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为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为出发点,严格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赋予的乡村振兴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系统内基层组织建设和助农服务体系建设,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带动各方资金投入。2019年拟通过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基层社改造建设示范项目15个;支持韶关市富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县域电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6个。
二、基本原则
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以“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规范管理,跟踪问效、责任追究”为原则。
三、资金来源
市财政局在2019年部门预算中安排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
四、资金扶持范围、标准及扶持方式
(一)基层社改造建设示范项目。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办公服务场所、营业场所、生产车间、培训中心等的改造升级和装修装饰(统一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电脑、网络设备、展示设备、电商设备、电子监控、工作台、货架等经营服务设备设施的购置;仓储物流(含冷链)设施建设和筛选、烘干、分拣、包装、产品检验检测等基本设备的配置;人员培训等。
优先扶持参与并完成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建设的基层社改造建设项目。
基层社改造建设项目依据市社下发的《基层社改造建设指标》进行验收。
基层社改造建设项目视建设规模、示范效果、绩效目标评价等,每个项目资金扶持不超过15万元,15个项目共约需支出150万元。
(二)县域电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办公服务场所、营业场所、培训中心等的改造升级和装修装饰(统一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电脑、网络设备、展示设备、电商设备、电子监控、工作台、货架等经营服务设备设施的购置;人员培训等。
县域电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每个扶持约5-20万元,6个项目共需支出50万元。
(三)扶持方式。基层社改造建设项目和县域电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五、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市供销社根据重点支持内容制定供销社改革发展项目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具体的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等各项要求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由各地供销社按申报要求组织项目单位报送申报材料,并审核后加具推荐意见。
(二)项目审核。由县供销社集中统一提出验收申请,市供销社组织项目验收小组对各县社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验收,择优扶持。
(三)项目公示。根据预算安排和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并在市供销社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供销社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市供销社按相关程序提交市财政局安排资金。
六、资金使用计划
基层社改造建设项目和县域电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七、工作职责
(一)市社合作发展科要根据本方案制定2019年韶关市供销社改革发展项目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对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对各项目的实施进行现场验收、筛选,确定拟扶持项目。
(二)市社财务审计科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进行跟踪问效。
(三)各县社要组织好辖区内各项目建设主体及时提交申报材料,指导和督促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资金保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绩效进行自评,包括项目的实施是否预期进度完成,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产生预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八、责任追究
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规范管理,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的原则,对违法违规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资金。
(一)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的;
(四)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五)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六)其他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