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要求,为提升区域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促进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考虑韶关危险废物产生区域分布、重点工业园区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科学布局区域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能力,打通小微企业或量小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建立一套契合实际需求的试点经验,有效解决区域企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难、成本高等问题,防范管控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推进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单位主要服务对象
以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 10 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社会源及量小工业企业危废,仅能从事收集活动。
(二)试点单位布局
充分考虑区域现有及产业发展需求、收集贮存距离等因素,拟分市辖三区、东部、北部和南部等进行布点,每个片区集中收集试点单位不多于 1 家、经营能力不超过 1.5 万吨,全市总经营能力不超过 6 万吨/年,试点单位均可服务韶关市。拟布点计划如下:
(三)试点工作方向
一是探索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或量小危险废物的现场规范化管理模式,提高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体水平;二是探索小微企业或量小危废信息化管理模式,尝试开展服务市场价格透明制度,促进信息共享和管理信息化。
(四)试点时间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 2023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印发实施新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单位申报
申请试点单位按照危废经营单位管理,对照附件1条件,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试点工作组织实施计划和保障防范措施等内容),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可通过快递或直接提交两种方式)书面申请表(附件 2)及相关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5日,以提交确认为准。(申请提交地点: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609,联系方式:0751-8623802)
(二)试点单位筛选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材料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并对社会公开。试点单位按照程序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拿到许可证后具备试点条件。
(三)开展试点收集
按照试点方案和相关工作要求,从源头管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环境监管等方面有序推进区域危废集中收集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不断总结和及时处理问题,防范危废污染环境风险,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需产生实际试点成效,每季度报送 1 次试点工作情况。
四、试点单位环境管理要求
(一)收集试点单位要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转移联单、信息申报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收集范围、收集类别开展收集活动;要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上如实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和信息化追溯。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应急演练,确保危废及时安全处理处置。对收集转移个人、家庭等生活源至集中贮存点的收集环节豁免管理的,应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和交接记录,无需实施转移联单管理。
(二)落实应收尽收要求,切实解决区域危废环境风险。综合收集试点单位应积极服务,主动打通各类危废处理处置渠道,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处理。因自身原因退出试点,应提前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单位,做好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工作,防止区域危废积存环境风险。
(三)实施退出机制。定期检查评估收集试点单位运营情况,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应终止其试点。终止情形包括如下几点:
1.运营不规范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
2.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重大环境风险隐患;
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现场检查存在一票否决项;
4.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
5.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把开展试点作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支持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措施,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
(二)加强环境监督。将综合收集试点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做好宣传教育。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广泛宣传相关工作要求和管理政策,推动试点工作全覆盖。鼓励公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试点违法行为。
附件:1.试点单位申请条件和要求
2.申请表
3.承诺函
附件1
试点单位申请条件和要求
1.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或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或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至少一名;
2.已完成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批复;
3.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4.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5.有固定的专业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及团队;
6.具备危险废物收集管理信息化服务能力。
7.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附件2
申请表
附件3
承诺函
XX生态环境局:
我公司已了解试点工作要求,我公司承诺提供材料真实,并严格遵守试点实施方案,如存在虚假和未履行相关责任的事项,贵单位可随时取消我单位试点资格。
x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