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以下简称“仁化分局”)于2021年8月6日对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技改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意见,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该公司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自行实施停止建设并拆除相关设备,依法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9日,仁化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技改项目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意见,擅自开工建设,安装了部分生产设备(立磨),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仁化分局于2021年8月6日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8月9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确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拆除生产设备。该公司按照要求对已建设的立磨设备进行了拆除。
鉴于该公司技改项目涉嫌未批先建,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停止建设并拆除相关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等文件规定,依法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1、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种类、危害后果等因素,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主动整改的,要依法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进一步提升优化营商环境。
2、新冠肺炎疫情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主动送服务进企业,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