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韶关市曲江区某公司食品添加剂生产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予以立案调查,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对该公司食品添加剂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进行基础和厂房建设,暂未安装生产设备,未投入生产。检查发现,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于2021年12月27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并于2021年12月28日起,多次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项目自2021年12月24日已停止建设。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4项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属于首次违法,并在建设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了建设,危害后果轻微。经集体讨论,对该公司食品添加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种类、危害后果等因素,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要落实帮扶指导,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积极主动整改的,依法免于处罚,支持企业投入建设,支持当地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