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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星河环境无机盐高质化生产基地(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3〕46号)

时间:2023-06-27 16:20:2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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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星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星河环境无机盐高质化生产基地(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韶关星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星河环境无机盐高质化生产基地项目总投资12046.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85万元,占比10.67%,选址在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二路9号地块,地理中心坐标为:N 25°6'41.86",E 114°16'40.95",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203-440282-04-01-391107,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显示项目年耗能总量为957.22吨标准煤。项目产品主要包括硫酸铜、二水氯化铜、氢氧化铜、碱式碳酸铜、醋酸铜、氧化铜、碱式硝酸铜、硝酸铜、碱式氯化铜、锡酸钾、锡酸钠、锡酸锌、锡酸钡,副产品氯化按、硫酸钠和氯化钠,铜基产品总产能为24622.14t/a,锡基产品总产能为1510.52t/a,副产品产能约为3167.73t/a,劳动定员100人,厂区中不设员工食堂和宿舍,3班制,每班8小时,全年工作天数300天。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2年5月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以韶环审〔2022〕38号文批复。项目环评获批复后,尚未开工建设。

现韶关星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拟对原有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一)将原有铜基产品产能从原有的24622.14吨/年调整至10373.57吨/年;锡基产品总产能从原有的1510.52吨/年调整为1200吨/年;(二)新增磷酸铁生产线、纳米铜粉生产线各一条,设计年产20000吨磷酸铁和25吨纳米铜粉。变更后项目总用地面积29129.58m2,总建筑面积21000m2,包括铜盐生产线、锡盐生产线、磷酸铁生产线、纳米铜生产线各一条,产品主要包括硫酸铜、二水氯化铜、氢氧化铜、碱式碳酸铜、醋酸铜、氧化铜、碱式硝酸铜、硝酸铜、碱式氯化铜、锡酸钾、锡酸钠、锡酸锌、锡酸钡、磷酸铁、纳米铜,设计铜盐产品产能10373.57t/a,锡盐产品产能1200t/a,磷酸铁产能20000t/a,纳米铜粉产能25t/a,同时副产氯化按、氯化钠、硫酸铵合计约21915.49t/a。变更后项目总投资约240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3万元,占比6.3%),劳动定员100人,厂区中不设员工食堂和宿舍;项目生产方式采用3班制,每班8小时,全年工作天数300天。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该项目变更内容属于重大变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的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你单位须认真研读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厂区雨污分流。项目运营期废水有生产工艺废水、车间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其中生产工艺废水:铜盐生产废水有二水氯化铜生产工序蒸发冷凝水、醋酸铜生产工序蒸发冷凝水、硝酸铜生产工序蒸发冷凝水、碱式氯化铜生产硫酸铜工序蒸发冷凝水、氧化铜生产硫酸铜工序蒸发冷凝水、碱式氯化铜生产工序蒸发冷凝水,污染物主要为COD、氨氮、总铜;锡盐生产废水有偏锡酸粗品预处理工序蒸发冷凝水,污染物主要为COD、氨氮、总锡;纳米铜生产工序蒸发冷凝水、磷酸铁生产过程蒸发冷凝水,污染物主要为COD、氨氮、总磷、总铜。生产工艺废水经MVR蒸发器蒸发结晶脱盐后部分回用,部分与车间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冷却循环污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经收集进入自建废水处理站,采取“混凝沉淀+厌氧+缺氧+好氧+MBR+砂滤+碳滤+二级RO”处理工艺处理,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1“间接排放”与《关于发布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一期园区)企业废水排放要求的通知》(雄环〔2017)14号)的严者后外排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严格实施厂区雨污分流,建设初期雨水池。项目应严格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本项目CODcr、NH3-N排放量分别为2.256t/a、0.138t/a,CODcr、NH3-N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园区基地污水处理厂总量内,无需分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有工艺废气、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废水处理系统臭气。丁类车间A(铜锡盐)酸性废气经“一级碱喷淋”处理,碱性废气经“二级酸喷淋”处理,之后两者汇合经“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后经一根高25m的排气筒1#达标外排;铜产品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高25m的排气筒2#达标外排;丁类车间B(磷酸铁)酸性废气经“一级碱喷淋”处理,碱性废气经“二级酸喷淋”处理,之后两者汇合经“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后经一根高25m的排气筒3#达标外排;丁类车间B磷酸铁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高25m的排气筒4#达标外排;废水处理车间及罐区酸性废气经“二级碱喷淋”处理,碱性废气经“二级酸喷淋”处理,之后两者汇合经“一级水喷淋”后经一根高25m的排气筒5#外排。废气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的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氮氧化物参照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颗粒物2.309t/a、二氧化硫0.044t/a、氮氧化物0.485t/a,其中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来源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6#7#焦炉脱硫脱硝工程氮氧化物消减量。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118米。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减振、隔声、优化厂区布局等声源、传播途径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装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为900-047-49)、铜盐生产工序滤渣(类别HW22,废物代码398-005-22)、锡盐生产工序废渣(类别HW 17,废物代码336-059-17)、废离子交换树脂及吸附杂质(类别HW13,废物代码900-015-13)、废机油、废润滑油(类别HW08,废物代码为900-214-08)、机修间废抹布(类别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废水处理系统污泥(类别HW49,废物代码为772-006-49)、废滤布(类别HW49,废物代码为900-047-49)、废过滤膜(类别HW49,废物代码为900-047-49)、废吸附碳(类别HW49,废物代码为772-006-49)、化验室废液及废实验用品(类别HW49,废物代码为900-047-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管理处置,磷铁渣生产磷酸铁产生的除杂渣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利用或专门厂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处置。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配备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

(六)加强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污染处理设施管理制度、运行记录台账制度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

(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请南雄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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