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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首宗环境违法公开道歉案例

时间:2022-12-19 16:26:4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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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新丰县高德科技有限公司有活性炭吸附治理设备内未添活性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新丰分局立即对高德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并要求该公司立即规范添加活性炭,确保生产期间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该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当天已将新的活性炭添加至活性炭吸附设备内并确认设备能正常运行,并向新丰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10月底该公司向新丰分局提出了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11月初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韶关日报向公众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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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疫情常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3万元的行政处罚,降低3万元,减免了50%。

高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是新丰县首宗适用环境违法公开道歉案例,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实施,有效发挥了惩教结合的作用,有利于督促违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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