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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发布
让参保者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时间:2022-06-13 10:30:52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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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对基本医保关系的省内转移接续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转移接续的适用人员范围、待遇衔接相关问题,维护了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办法》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均适用

  《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市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等。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适用《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参保人员跨市流动,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在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的基础上,《办法》增加办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实现两险种跨制度转移接续。

  缴费年限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调整后,统一了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在本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待遇条件,需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或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参保人员需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在最后参保地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的,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的,可选择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办法》明确了缴费方式,可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办法》对两种缴费方式的缴费基数进行明确规定,可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中途可按《办法》规定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并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待遇。

  中断缴费可补缴待遇可追溯享受

  《办法》提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医保待遇。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医保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办理补缴手续,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办理补缴手续,缴费当月即可享受待遇。(转载韶关日报 范琳珍 黄平)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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