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在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由此可知,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和延缴政策及缓缴政策可叠加使用。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减半征收时间为2月至4月,免征收时间为2月至6月。执行对象是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用人单位无需申请,由社保费征收部门划分企业类型,并按相应的类型享受减免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个人无法按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无法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延期缴费无需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正常办理缴费的均视作延缴处理。
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需申请缓缴,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例如,假如疫情在今年5月解除,某大型企业在2月至4月享受减半征收社保费,减半征收后的应缴额及5月的应缴额可延到8月缴纳,但该企业因各种原因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可在7月申请缓缴,经批准,8月至12月可缓缴。(转载韶关日报 范琳珍 黄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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