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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林业局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时间:2015-08-10 00:00: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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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国家《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省属国营林场除外)从事林木采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地区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市属国营林场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营林场管理处主管。

 

第二章    采伐指标下达

    第三条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制度。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采伐指标管理。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含毛竹)蓄积(株数)的最大限量。

    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具体办法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四条  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四项,按森林类别分公益林和商品林,按森林起源分人工林和天然林,其中商品材限额按出材率确定出材量限额。各分项限额实行分类管理,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包括乔木经济林)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采伐指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林木主干为原料生产的木片、商品木炭和薪材,必须纳入年度木材采伐指标管理;残次林改造需采伐的林木以及火烧林木的采伐,均纳入年度木材采伐指标管理。禁止采伐阔叶林烧木炭。     

  毛竹的年度采伐指标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批准的毛竹采伐限额内控制执行。

    第六条  年度木材采伐指标,以编制采伐限额单位为单位制定。木材采伐指标的落实程序,实行自下而上的申报汇总制度、自上而下的限额控制制度和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年度木材采伐指标。

    (一)自下而上的申报汇总制度

     1、计划申请: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在上年度九月底前,向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审核:乡镇基层林业工作站按照可伐资源状况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商品材下年度木材采伐申请指标并统一向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逐级上报: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林业站上报的年度木材采伐申请指标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的10月上旬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营林场管理处上报的年度木材采伐申请指标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自上而下的限额控制制度和公示制度

     1、市级分配: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木材采伐指标,根据各县(市、区)和市国营林场管理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上年度木材采伐指标执行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同时在韶关林业网站进行公示。

     2、县级分配: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市分解下达的木材采伐指标,根据可采伐森林资源状况和各乡镇林业站上报的年度木材采伐申请指标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正式公文将年度木材采伐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林场。同时应在县镇进行公示。

     3、镇级分配:乡镇依照县分解下达的年度木材采伐指标,结合森林经营者提出的木材采伐申请指标情况,根据不同树种的培育方向和主伐年龄,按照过、成、近熟林的资源分布状况和成熟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如条件相同时,可通过抽签或电脑摇号等形式进行公开分配。同时应在镇、村和林业站进行公示。指标分配公示无异议后,由林业站组织森林经营者按程序申请采伐。

     4、时间规定:年度木材采伐指标不能跨年度使用,有效期为每年的11日起至1231日止。

     5、增加指标程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年度木材采伐指标的,在不突破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由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方案,以当地人民政府正式公文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再由市统一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依据:

    (一)二类调查成果资料反映的森林资源分布状况,特别是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分布状况;
    (二)有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或林权登记证明;
    (三)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情况。
    第八条  在年度木材采伐指标限额总量内,原则上根据不同树种的培育方向和主伐年龄,按照近、成、过熟林的资源分布状况和成熟先后顺序逐年进行分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安排年度木材采伐指标:
    (一)农户营造的人工商品林达到主伐年龄的;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达到主伐年龄的;    

    (三)外资企业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达到主伐年龄的;

    (四)国营林场、集体林场、非公有制林场或个体经营者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达到主伐年龄的;

    (五)因自然灾害致使林木枯死的;

    (六)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人工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的;
    (七)近成过熟林立木蓄积量大,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效果显著的;

    (八)经营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业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木材采伐指标:
   (一)国家规定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
   (二)权属争议尚未调处终结的森林、林木;
   (三)上一年度未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或发生严重乱砍滥伐、超计划采伐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采伐许可证发放

    第十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5~7人的林木采伐审核小组,由该小组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并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采伐规定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采伐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及时告知采伐申请者,同时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权所有者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所需采伐林木的林权证;
    (二)伐区规划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及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三) 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采伐方式及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

    (四)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必须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填写的采伐内容必须符合有关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不得漏填、涂改项目和虚开采伐数量;
    (二)发证总量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其中商品材发证总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采伐指标;
    (三)实行一小班一证、一户一证制。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必须以地籍小班为单位发证;其他单位采伐林木的,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并注明四至范围,不允许多小班一证或多户一证;

    (四)严禁跨年度使用指标或超越规定的权限发证;

    (五)禁止采伐国家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树木的,必须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四条  林木权属发生流转,双方应当到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承受方凭林木权属变更登记证明向林业部门申请转让林木的采伐许可证。若是转让林木采伐权的,则由原林木所有者到所在县(市、区)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明确采伐后由谁负责对采伐迹地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在林地上采伐更新经济林木和采挖成材绿化林木,必须书面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
    第十六条  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发证人员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资质证书》和专用名章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七条  资源林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登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账制度,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核发情况。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存两年。发证部门要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审批采伐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采伐单位或个人、地点、面积、数量、树种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林木采伐管理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包括:森林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四种。

    第十九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设计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林木采伐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和工程设计人员承担。

    (一)各木材采伐指标执行单位根据下达的木材采伐指标文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伐区调查设计申请。

    (二)伐区调查设计人员必须到申请采伐地点进行实地调查。并严格按照《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设计规程》操作,不得人为调整出材率,同时要与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进行对比审定。对于皆伐的伐区,必须标明伐区范围;对于择伐的伐区,除标明伐区范围外,还应在伐区设计书上注明择伐林木的总株数及蓄积量。

    (三)伐区调查设计内容包括森林资源调查、采伐更新、生产工艺、采伐剩余物利用等部分。其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说明书、附图、表等。

    第二十一条  伐区调查设计实行设计单位和调查设计人员负责制。设计单位和调查设计人员应对伐区调查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第二十三条  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特别是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分更新改造或抚育间伐需要采伐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严禁采伐。     

第二十四条  严格商品林中的天然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采伐管理。要在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科学经营,严格控制其采伐量和采伐方式,确保天然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一)建立严管地带。各级自然保护区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林。铁路(京广、武广、赣韶)、高速公路(京珠、广乐、博汝、昆汕、韶赣)、国道(105106107323)、大江(北江、浈江、武江)两侧第一重山的天然阔叶林和以天然阔叶树为主的针阔混交林原则上禁止采伐。

    (二)规范商品林中的天然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采伐管理。除严管地带外,其他区位内的天然商品阔叶林,原则上只允许择伐或抚育间伐,且择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40%,抚育间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

    (三)做好残次林改造。低产林改造适用于立地条件好、有生产潜力的商品林地,改造对象限定为郁闭度0.2以下、以针叶树(阔叶树占比例三成以下)为优势树种的林分,或经多次破坏性采伐的残次林、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萌生林,遭受严重病虫害、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林分,违背适地适树原则或经营管理不善生长极差的低产劣林分。低产林改造由各县(市、区)林业局按照残次林的标准对所辖范围的残次林面积、种类、地点进行调查摸底,根据适地适树的原则做好低产林改造总体规划,应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坡度大于25°且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林地,连片皆伐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0公顷。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只准进行抚育间伐和更新择伐,一律禁止皆伐。

    第二十六条  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实行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一)在开挖林区集材道路前,要按规定做出集材道路设计规划,集材道布局要合理,要严格控制道路宽度。林木采伐者要同时制订有效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采伐方案,报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二)采伐林木的伐根必须控制在10cm以下;

    (三)伐区内凡小头直径大于4cm、材长2m以上的木材,都必须纳入生产计划指标管理;伐区内每公顷丢弃材应控制在0.1m3以下;

    (四)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制材标准,严禁人为地将规格木材造材为剩余物;

    (五)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调查设计书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数量、树种进行采伐,不得异地采伐、越界采伐、超量采伐;

    (六)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或出材量有一项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必须重新申请并报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当地政府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和林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八)木材生产结束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伐区清理,并向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伐区验收申请,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森林、林木采伐的各个环节实行属地管理。即除国家、省和市属国有林场外,其他各类性质林木经营者的木材采伐证发放和伐区的监管工作,均由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随机抽查2-3个县(市、区),抽查情况记录在案。合格的通报表扬,不合格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况核减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必要时实行伐区黑名单制度,3年内不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

    第二十八条  在木材采伐指标落实及木竹采伐过程中,各地镇、村、村小组等单位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全面、准确掌握本地森林资源分布情况,严格按照采伐条件和林木成熟先后顺序向当地政府提出安排采伐指标意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管理好采伐的各个环节。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第三十条  辖区乡镇林业站必须与伐区责任人签订伐区管理责任状,并由林业站落实每一伐区的监管人。对严重超面积、超数量或改变树种采伐的,按滥伐林木论处,同时依照情节,对伐区责任人、监管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林木采伐管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采伐权利与更新义务相挂钩,实行“一本账”管理机制。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同时,落实采伐迹地更新责任主体。迹地更新任务要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质量要达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对上一年度采伐迹地更新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不予安排木材采伐指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韶关市林业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1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原《韶关市林木采伐管理规定(试行)》(韶林〔200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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