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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8-07 00:00: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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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含义)  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以下简称认种认养)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含家庭(以下简称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负责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种植、管护或林地、绿地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性质和提倡)  认种认养是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公益行动。政府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认种认养。

提倡学生参与校园或附近小区、公园绿地、林木的认养,可以学校、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主要以管护、保洁为主。

第四条(原则)  坚持公开、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的任务。

第五条(原则)  坚持性质、产权不变的原则。认种认养的林木、林地和绿地原有的性质、权属不因认种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第六条(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认种认养工作,当地林业、园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落实所辖区域内认种认养的规划制订、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围、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范围)  认种认养的主要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小区、生态公益林、风景林、生态景观林带、风景名胜区、绿道、古树名木,以及其他可以开展认种认养的林木、林地和绿地。

单位庭院(各类各级学校园区除外)的专用绿地以及单位和个人承包的林木、林地和绿地不得列入认种认养范围内。

第八条(内容)  认种认养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担林地、绿地的林木种植、养护、保洁和管理,古树名木、行道树及其他树木的养护管理,以及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项目和工作任务。

认种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承担其中一项或几项任务,也可协商承担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形式)  认种认养主要包括以资代劳、投工投劳和出资投劳等三种形式。

(一)以资代劳形式。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参照当地造林绿化的标准,提供相应的认种认养资金。由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委托专业单位完成相关工作。

(二)投工投劳形式。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种植、养护的相关规程,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林木种植与管护、绿地养护与保洁以及绿化设施维护等工作。

(三)出资投劳形式。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参照当地造林绿化的苗木标准,提供造林绿化的苗木资金,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种植、养护的相关规程,开展林木种植与管护等工作。

第十条(期限)  认种认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低不得少于1年,期满可续签。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确定项目)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林业、园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当年认种认养项目,制定认种认养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公布项目)  每年2-3月份期间,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媒体公布认种认养项目和方案,包括可供认种认养的具体项目、地点、规模、形式、所需资金,以及接受申请的专门电话、网站和地点等,供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选择。

第十三条(实施程序) 认种认养的实施程序为:

(一)登记报名。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通过公布的途径报名申请,表达认种认养意愿,填写认种认养申请表。

(二)签订认种认养协议。经登记确认后,主管部门、受委托的种植养护单位与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签订认种认养协议,明确认种认养的地点、期限、面积、株数、范围、内容、资金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交纳认种认养资金。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应在协议签订后,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认种认养资金。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

(四)按照约定实施认种认养。认种认养双方履行认种认建认养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处林木、林地和绿地有多个单位或个人表达认种认建认养意愿的,可采用竞投的方式确定。优先考虑续签认养者。

第十四条(实施管理)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认种认养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工作,在认种认养期间如有树木损坏死亡,由园林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组织补植。

在城市建成区以外(不包括风景名胜区),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认种认养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工作,在认种认养期间如有树木损坏死亡,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组织补植。

在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认种认养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工作,在认种认养期间如有树木损坏死亡,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组织补植。

相关补植费用由林木、林地或绿地的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种植管护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  认种认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林业、园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设立认种认养工作的独立资金帐户,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和档案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开展、资金使用和使用效能情况,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知情权)  在认种认养期内,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对所认种认养的林木、林地和绿地拥有知情权,受委托的种植或养护管理单位每年应提供当年所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的养护信息。

第十八条(抵扣植树义务)  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享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认种认养荣誉证书,并可以之作为凭证,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出资额或投工量来折算和抵扣当年义务植树法定任务。

第十九条(树荣誉牌)  认种认养资金额个人达200元以上、单位达2万元以上的,允许其在认种认养期间,为所认种认养的树木、林地和绿地悬挂或树立认种认养荣誉牌。

第二十条(冠名权)  认种认养资金额个人连续累计达1万元以上、单位连续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经当地绿委、林业或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认种认养期间享有该纪念林、纪念树或林地、绿地的冠名权。

在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间内,如未继续履行认种认养相关手续,即丧失该纪念林、纪念树或林地、绿地的冠名权。

第二十一条(监督权)  受委托的种植养护单位未按协议标准进行建设或管养,导致林木、林地、绿地毁坏的,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仍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有权终止认种认养协议。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受损情况,对受委托的种植养护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终止)  在认种认养期间,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未按协议要求履行出资或投工投劳的,有关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其认种认养协议中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三条赔偿)  对因建设需要,在认种认养范围内施工、临时或永久占用的,所赔偿的对象应为产权单位。对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施工时间长短、损失大小,酌情退还认种认养资金。

第二十四条(义务)  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造林绿化成果。不得擅自在其认种认养的林地、绿地内采伐或者毁坏林木,增加与绿化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标识、标牌,或开展其它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参与认种认养且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认种认养标志牌、荣誉证书等样式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