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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时间:2015-08-07 00:00: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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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成效,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

    第三条 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营造林工程设计资质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 编制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并符合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三)《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03)》。

    第五条 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改善幼树生长发育、促进幼树生长、巩固造林成果为宗旨,根据幼树生长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措施。

    第六条 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作业设计,以县(市、区)、地级以上市属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为设计总体,以小班为基本单元。

    第七条 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市、区)、地级以上市属国有林场的抚育作业设计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属国有林场的抚育作业设计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单位要加强对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作业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工作,确保作业设计质量。批准后的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作业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章 抚育对象和技术措施

    第八条 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对象为2011年以来采用人工造林、套种补植、更新改造等方式营造的新造林地林木。利用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专项资金进行抚育的,其抚育对象还应当符合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技术措施包括割灌除草、松土扩穴、追肥、培土、补植等人工促进林木生长的作业活动。

   (一)割灌除草。清除妨碍幼树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的抚育方式。对于郁闭前的森林碳汇林,采用局部割灌除草,割除幼树周边侧方或上方遮荫而显著影响其生长发育的杂灌杂草和藤本植物,以利于幼树获得较好生长空间和水肥优势。实施割灌除草措施时,应注重保护天然的幼树幼苗。割灌除草可采用带状或小块状方式。带状割灌除草以种植行为中心,割灌除草的带宽不小于1米;小块状以植株为中心,割灌除草的半径不小于0.6米。

    (二)松土扩穴。割灌除草后,以幼树为中心,松土扩穴的半径不小于0.4米。

    (三)追肥。松土、扩穴后,将肥料追施于幼树周边土壤中,采用沟状埋施,施肥沟位于幼树树冠投影外沿的上坡处,沟深不小于0.2米、宽0.20-0.25米,将肥料撒入后覆土。要求施放复合肥,复合肥要求氮磷钾有效含量在30%以上。人工造林每株施复合肥0.15千克以上,套种补植和更新改造每株施复合肥0.2千克以上。

   (四)培土。追肥后进行培土,将幼树周边土壤回覆形成半径0.4 米的圆形平台。

   (五)对当年造林成活率小于85%或保存率低于80%的森林碳汇林进行补植。补植株数以确保补植后森林碳汇林成活率大于85%或保存率高于80%为标准。苗木要求:苗木需为根系发达、生长旺盛,高0.5米以上的合格苗。

第十条 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时间为每年的5-8月份,抚育前需做好抚育作业设计工作。               

第三章 作业设计

    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通常以森林碳汇林造林作业小班为抚育作业设计小班,必要时可根据小班幼树成活(保存)情况、长势、受灾情况等,因地制宜,重新区划抚育作业小班,重新区划抚育作业小班原则上不能超出造林作业小班。

    第十二条 作业设计调查采用样地调查法。根据小班树种、幼树分布与生长发育状况,典型布设样地,样地面积为400 平方米的样园(半径为11.29米),样地数量按照作业设计小班面积确定。面积小于或等于50亩的小班设置1个样地,面积大于50亩且小于150亩的小班设置2个样地;面积等于或大于150亩的小班设置3个样地。

    第十三条 样地调查包括郁闭度、优势树种、亩保存株数、幼树平均高、主要植被及盖度等。

    第十四条 作业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抚育措施:明确采取的具体抚育措施,包括割灌除草、松土扩穴、追肥、培土、补植等。

   (二)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肥料数量,割灌除草方式、面积,松土扩穴的半径,培土的半径,补植苗木规格、数量以及相应的用工量、费用概算等。

   (三)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位置、边界、小班号、树种、面积、郁闭度、抚育措施等主要小班因子,比例尺1:10000。

    第十五条 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附表、附图等;

   (一)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设计目的、指导思想、设计依据和原则、设计布局(包括各乡镇、工区的抚育面积)及调查方法、抚育作业区林地现状、抚育技术设计(抚育技术措施及要求)、人工和物资需要量、投资概算与资金来源、工程管理、保障措施等;

   (二)附表包括抚育项目调查设计表、抚育项目人工和物资需要量表、抚育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表等;

   (三)附图包括抚育项目作业区位置示意图、抚育项目作业设计图。具体参照附件样式一、二、三、四、五、六和样式七、八。

                  

第四章 作业设计档案

    第十六条 县(市、区)、地级以上市属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应当将作业设计及其批复等资料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县(市、区)、地级以上市属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应当建立作业设计电子档案,所有作业设计文件均实行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双项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承担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作业设计编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职业操守,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数据、科学设计抚育技术措施,并在相关表格、设计文件上签名确认。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对作业设计不符合本规定的,须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后才予批复。

    第十九条 县(市、区)、地级以上市财政投资的森林碳汇林抚育作业设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