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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韶关市珍贵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4-07-15 00:00: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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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韶关市珍贵植物资源保护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保护我市古茶树、古银杏、野生铁皮石斛等珍贵植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韶关市珍贵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于2014810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反馈给市林业局(联系人:江敏;联系电话:8893729;传真:8885660;电子邮箱:sglyfzk@163.com)。

 

 

                               韶关市林业局

                             2014710

 

韶关市珍贵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我市古茶树、古银杏、野生铁皮石斛等珍贵植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珍贵植物资源,是指野生茶树、野生铁皮石斛和古银杏、古茶树,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保护的具有重大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其它植物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古银杏和古茶树是指人工栽植、树龄100年以下由单位或个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加强保护的银杏和茶树。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和古树名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珍贵植物的采挖、经营、研究及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珍贵植物资源保护名单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珍贵植物资源保护名单同时纳入韶关市古树名木范畴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列入珍贵植物资源保护名单的植物资源划定保护范围,建立保护点,设立标识牌、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必要时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珍贵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管护单位,落实管护措施。定期组织珍贵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保护珍贵植物资源宣传教育,普及珍贵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珍贵植物资源的意识。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珍贵植物资源的保护、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 苗圃场、花木场、药材场等植物培育场所对所培育的珍贵植物应当建立种苗进出台帐,并作为办理运输手续的证明材料之一。台帐格式由市林业局统一制定,各县(市、区)自行印制。

第九条 县级林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苗圃场、花木场、药材场等珍贵植物培育场所的监督和管理,指导苗木培育、建立种苗进出台账制度,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条 珍贵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经费应纳入当地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由林业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禁止一切破坏珍贵植物资源生存环境,危害珍贵植物资源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重点保护的珍贵植物资源,未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采挖、砍伐和运输等行为。  

第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确需采挖、砍伐、运输珍贵植物的,必须经属地的县级林业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采挖、砍伐珍贵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挖、砍伐。

第十五条 从事珍贵植物采集、挖掘、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保护珍贵植物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检举、揭发、制止破坏珍贵植物资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保护和管理珍贵植物资源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