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告
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韶关市人民政府2014年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韶府〔2014〕31号)及《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部门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韶府办〔2014〕50号)的要求,我局已在韶关林业公众网公开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7项)。现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征集社会各界对我局行政审批项目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0751-8893729 电子邮箱:sglyfzk@163.com。
韶关市林业局
序号
审批
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依 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1
市林业局
许可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无
单位或个人
2
市林业局
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含主要林木良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修正)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无
市林业局直属单位
3
市林业局
许可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①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②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八条第二款: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无
单位或个人
4
市林业局
许可
市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无
市属国有林场
5
市林业局
许可
市属国有林场木材运输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278号)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无
市属国有林场
6
市林业局
许可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第二十四条: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十一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第七条: 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8年粤府令第48号)第十八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委托管理第20项: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无
单位或个人
7
市林业局
非许可
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并、变更经营范围
审批
1.《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林业部令第3号)第八条: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第九条: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森林公园设立后,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管理机构、经营范围以及界限,或者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无
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