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韶关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副组长邱杨生于市政府南楼201主持召开2021年韶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推进会。纪要如下:
一、学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会议首先由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王卫华律师为与会人员解读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讲解了非法集资的背景知识、《条例》出台历史、特点及意义等。各县(市、区)处非领导小组和市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通过培训初步掌握《条例》精神,为后续贯彻落实《条例》奠定基础。
二、总结2020年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会议指出,在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处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密切协作下,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部署,不断创新方法、真抓实干,取得了明显成效:
2020年我市新发非法集资案件金额同比下降明显,降幅68.7%;当年度案件化解率50%,2017年及以前年度陈案化解清零;全市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未发生到省进京聚访事件。我市处非工作在全省组织的2020年处非平安建设考评中位列一档、获得10分(10分制)。
截至2020年底,三年26宗非法集资陈案积案仅剩5宗,化解率为80.77%,完成上级下达的非法集资陈案存量压降80%的目标,切实打好了三年规划攻坚收官之战。辖内全年没有因涉非受损群体发生串联聚集、越级上访和严重网络舆情事件。
三、部署2021年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会议要求,《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施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并按照《广东省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方案》(粤金监〔2021〕37号)精神,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各项工作部署:
(一)优化调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体制机制。
1.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优化和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统筹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联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好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县级牵头部门要加快人员架构调整,切实担起处非牵头工作职责。
2.强化执法工作力量配备。金融、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优化配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量,各县(市、区)尤其要强化执法力量建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法制审核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证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证》,满足《条例》规定的行政调查和处置职责要求。
(二)配套保障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3.合理安排非法集资行政执法经费预算。财政部门要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主要包括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经费、宣传培训经费、举报奖励经费、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经费、聘请第三方专业力量辅助工作经费以及行政执法工作产生的其他相关经费。
4.配置执法设施设备和做好罚没入库。处非牵头部门要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行政调查和处置职责,要按照相关规定配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设施设备,各级财政要保障好相关经费支出,并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处以的罚没款,依法收缴国库。
(三)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体系。
5.贯彻非法集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处非牵头部门要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1年版)》开展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省处非牵头部门会同省司法厅制定的《条例》实施细则。
6.畅通救济渠道。处非牵头部门要会同司法、信访、法院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信访条例》以及其它相关规定,进一步畅通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定救济渠道,防范执法风险。
(四)形成对非法集资齐抓共管局面。
7.夯实非法集资科技监测预警基础。金融、政法、财政、政数等部门要协同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紧跟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对接省政务数据推进工作进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8.压实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并配合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的处置化解工作。
9.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商事登记管理。金融、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会商制度,对《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10.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市金融局与人行、银保监分局要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11.强化对互联网应用的监管。处非牵头部门要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和处理。
12.强化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和处理。
13.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对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发改、市场监管、人行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4.加强对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处置。金融、人行、银保监等部门对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要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五)依法组织行政调查和处置非法集资。
15.及时开展非法集资调查认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条例》第1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非牵头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人行、银保监分局进行调查认定。县级处非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市金融局视情组织对本市重大、复杂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并对全市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县处非牵头部门因案件调查和处置工作需要,各有关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提出协助。对于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6.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和《条例》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要配合处非牵头部门落实对非法集资责任人员限制出境的措施。
17.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处非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18.依法履行资金清退监督责任。处非牵头部门要依法监督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集资资金清退,并配合法院做好移送刑事司法程序案件的集资资金清退工作。
(六)大力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19.创新开展宣传教育。金融、人行、银保监分局、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处非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接收举报线索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举报者依法奖励。
20.加强公益宣传。宣传、广电、通信和处非牵头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积极发动通信运营商配合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扩大宣传教育受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