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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1月22日起施行 全面取消我市城镇落户限制

时间:2021-01-11 11:17:52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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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月10日从市公安局获悉,新修订的《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6年8月1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推动人口加速向城镇聚集

  现行《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起实施至今已有4年多时间,在规范全市户口管理,实现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户籍改革的政策文件密集出台,《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新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取消我市原有的参保要求和居住年限等落户条件,全面取消我市城镇落户限制,实施在居住地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的“零门槛”政策,彻底消除农村居民、外来人口等的落户障碍,推动人口加速向城镇聚集。

  修订后亮点条款

  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可以在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取消我市原来“住满一年、购买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落户限制,实施在居住地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的“零门槛”政策。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单位住房或者申请人租赁的合法住宅。单位住房应当有单位证明;租赁房屋的应当有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证》。”

  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有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给员工居住的企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删除“从业人员50人以上或者年纳税额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条件,实施在居住地申请入户政策。

  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四)申请回乡村落户的,当事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明确入户乡村的基本条件,取消入户乡村所需村委会证明材料;

  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才”。按照政府人才引进政策精神降低引进人才入户门槛,学历型人才放宽至大专以上学历,技能型人才放宽至初级等级以上专业职称和技能等级;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近亲属是指申请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民法典》修改扩宽近亲属定义,增加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零门槛”租赁房屋入户指引

  对在本市工作生活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到住所辖区派出所申请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需声明申请人的家庭<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和全日制在读成年子女>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房屋);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住房居住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有两种方式选择,一是线上登记通过“韶关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备案成功的,当事人可凭回执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二楼打印《房屋租赁证》;二是线下登记备案。租赁双方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二楼办理。具体事宜可详询市房产交易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在读成年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将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真实性和实际居住人员情况后给予在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户口。(转载韶关日报  魏生革 应春明)

(严禁第三方复制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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