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对翁源县某公司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11月起擅自占用翁源县江尾镇松塘村山下许屋组集体土地建设花卉温室大棚及其他设施,破坏基本农田面积合计1239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向该公司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韶国土资执法告字〔2018〕2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了陈述、申辩的申请,对我局拟处罚的面积和罚款金额有异议,认为已对3号温室大棚进行复耕整改,要求对3号大棚已复耕面积3068平方米及对应233168元的罚款予以扣减。经复核,该公司温室3建设现场已停止建设,现状未硬底化,根据翁源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整改情况汇报,温室3现在已复耕,复耕面积3068平方米。我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要求符合有关规定,予以采纳。
我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该公司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韶国土资执法告字〔2018〕3号),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破坏基本农田面积12396平方米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整改或者治理损毁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二、并处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即每平方米76元),共计人民币942096元(大写:玖拾肆万贰仟零玖拾陆元整)。
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94.2096万元,并治理损毁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