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工程批后监管,确保各类在建工程按照规划审批文件要求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局修订了原《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后的《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是2013年5月29日市政府发布实施的,目前已过了有效期。《办法》实施五年来,对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批后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行政审批领域改革的深入推进,尤其是近两年来广东省政府、韶关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放管服”相关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批后监管提出了新的目标,《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当修订完善。
二、目标任务
规范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做到公开、透明。
三、修订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22条,修订中增加了6条。本次修订是在原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管内容、法律责任、实施时间的框架内进行内容增减,并未对原文本框架改动。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对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涉及项目在我局不同科室审批的,我局目前已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审批资料,而是进行内部流转,切实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同时,对建设单位配合批后监管也提出了要求。
我局审批机构应当将已批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及相关原件资料提供给批后监管机构(一站式规划管理服务平台),批后监管机构核定是否满足批后监管要求。如符合批后监管要求,应及时建档、立卷,作为批后监管依据。(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采用欺骗、回避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进场。(第九条)
(二)明确了批后监督管理的时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本次对批后监管的时间范围进行了明确。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后结束。(第六条)
(三)明确了放、验线误差标准。为确保建设项目能按审批的位置进行建设,根据工程测绘基本技术要求,我局对近三年的验线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明确了灰线验线、正负零验线和高程验测成果误差标准。
灰线坐标检测成果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坐标一致,验测点绝对坐标相对于相邻控制点应不大于±5cm,实验边长与条件边长的较差应控制在±2cm。
正负零坐标点和高程检测成果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坐标点和高程一致,正负零验测点坐标与许可坐标较差应不大于±20cm,高程验测成果相对于许可高程应不大于±14cm。(第十四条)
(四)增加了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因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是批后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但此方面一直缺乏较为清晰的标准,在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处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和审批部门、建设单位多次沟通,对不予批准的情形和误差、变化处理进行了界定和明确。(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的;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建筑位置、建筑间距等平面布局的;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增加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的;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建筑性质、缩减建设规模的 ;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已实施完毕的建设用地边界与批准的规划用地红线不一致的。均属不予批准的情形。
建筑工程竣工后,在总平面布局、建筑层数不变的前提下,建筑平面尺寸、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符合韶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社区用房、物管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垃圾房、公厕、门卫室等配套设施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竣工,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规划许可停车位数量的前提下,涉及位置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水电井、排风井等管井设施的增减或位置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内部道路的宽度、线型发生变化,但满足通行、消防等功能以及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以上均属误差变化可以通过规划验收的情形。
政策关联: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