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刘某、张某诉韶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案
-----超过起诉期限行政起诉将无法进入司法实体审查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韶府复〔2014〕111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移山路二期道路修建工程及市政综合养护基地项目和周边储备地土地和房屋征收的批复》,内容有:“市土地储备中心:你中心《关于移山路二期道路修建工程及市政综合养护基地项目和周边储备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请示》(韶土储字〔2014〕10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代表市政府组织实施移山路二期道路修建工程及市政综合养护基地项目和周边储备地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费用按实际费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