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廖振江诉被告韶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龙良珍、
廖宝坚房屋行政登记案
-----行政诉讼中,民事基础关系先行处理的原则
廖水生于1993年8月16日取得粤房字1360448号《房屋所有权证》,取得韶关市武江区群康路三横巷26号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建筑面积183.96平方米。
2009年3月18日,韶关市公证处作出(2009)韶证内字第534号、535号、536号、537号公证书,对廖水生的死亡,廖幸幸、龙良珍放弃继承权,廖宝坚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廖水生遗留的遗产进行公证。
2009年5月15日,龙良珍、廖宝坚持《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资料向原韶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继承)。2009年5月21日,原韶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作出同意登记的审批意见,并向龙良珍、廖宝坚颁发《房地产权证》。
本案原告廖振江诉称:位于韶关市武江区群康路三横巷26号的房产系原告父亲廖水生的个人房产,原告是涉案房屋的继承人之一,被告非法剥夺了原告的继承权,违法向第三人龙良珍、廖宝坚颁发了涉案房产的权属证明,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