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部分领域和环节存在着法律实施不严格、行政行为不规范、权利救济不畅通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分析如何做好新形势下自然资源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诉源治理,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规范行政行为,健全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坚持职权法定,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纠错办理机制,确保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果。一是加强法制审核,规范对外法律文书。注重事前分析研判,充分发挥法制审核作用,对外作出行政行为前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如果存在错误或瑕疵的,早化解、早补救,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当行为。二是规范行政行为,把好前道关口。依照法律法规、业务操作规范,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供地等自然资源审批环节制定全流程步骤,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尤其在作出土地征收等重大决策等行政决定前,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三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做好复议和诉讼的衔接。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要争取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复议阶段,解决在初发阶段。
运用非诉讼解决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一是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针对征地拆迁、重点工程推进等行政争议高发领域,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引导和疏导上下功夫,实现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减少复议诉讼增量。二是加大诉前过滤,运用非诉讼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坚持“应调尽调、有错必纠”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行政争议。三是综合运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创新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做好行政裁决、复议、诉讼、信访、投诉举报、仲裁等制度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及时合理回应群众诉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纠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履行权利救济告知,保障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一是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时,要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即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和6个月的行政诉讼起诉期,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为群众依法及时行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创造条件。二是严格执行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两公告的内容和公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城乡规划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为申请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防控风险,依法行政减少败诉风险
法院审理对象一般围绕被告(行政机关)的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合理性(自由裁量)等方面展开。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行政诉讼的风险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超越职权。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遵循的首要原则,要正确把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在法律授权的框架内行使职权。二是违反法定程序。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片面注重实体处理的正确性,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程序意识淡薄。三是证据规则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收集、审核证据及认定事实带有随意性,造成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四是不合理行政。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往往重视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合法性而忽视其合理性,量罚失当等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一是把好主体资格关。准确区分上下级行政管理界限,分局是市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准确区分本部门与农业、建设、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确保“权、责”合法合规。二是把好法定程序关。强化行政程序意识,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须符合法律规定。三是把好依法履职关。对收到的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申请材料,应及时启动违法线索调查核实程序,根据依法分类处理投诉举报工作规则,导入内部行政(法律)程序,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四是把好自由裁量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坚持责罚相当原则,决定给予的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应当充分考虑违法建筑形成的原因、历史背景等。五是把好法律适用关。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以及行政处罚“从轻兼从旧”的原则。行政行为须写明所适用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
尊重司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要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到既“出庭”又“出声、出彩”,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须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积极协助法院依法开展诉前、诉中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分析原告起诉条件,明确应诉答辩思路。行政诉讼审查有两大维度:一是审原告起诉条件(形式审查);二是审被告行政行为(实质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认真研读、分析起诉状和原告的证据材料,梳理法律关系,结合自身的行政行为,明确应诉答辩思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厘清原告诉讼请求,第一时间撰写答辩状,做到答辩条理清晰、说理充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争取法院支持。
提高举证能力,全面准确及时提供证据。一是把握好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如果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是把握好举证责任范围,包括《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法履职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三是把握好对收集证据的限制。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先取证、后决定”法定程序规则,收集所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只能提供行政处理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四是处理好“复议维持共同告”中举证责任配合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