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第28条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