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具体如下:
(一)调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二)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公告: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六)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为了做好对《土地管理法》的细化、衔接和配套,《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征地前期程序“六步骤”,《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对调查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其意见。
(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异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五)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组织测算并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安置方式以及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支付期限等进行约定。
土地征收直接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8月1日起,全面执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新规要求,必须从法治层面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县、镇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征收的全过程层层压实责任,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好征地安置补偿各项政策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通讯员:邱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