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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指引

时间:2021-03-18 11:17:38 来源:市委编办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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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登记管理及信息公开

   (一)事业单位要在市委编委(编办)批准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二)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例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信息改变,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情况。

    办公场所改变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三)事业单位经批准撤销、合并、解散、转制的,需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对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且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进行简易注销登记。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变更后产生的纸质材料,应及时归档装入专用档案盒中,不得遗漏。

   (五)严格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证书正本必须悬挂在本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要防止潮湿。证书副本须由专人保管,同时制定《法人证书借出及归还登记表》,及时做好登记手续,以防遗失。

   (六)事业单位的标牌(铭牌)必须悬挂在本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门口,要完整表述经批准设立的单位全称。

    二、规范填写年度报告

   (一)资产损益情况方面。净资产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主要依据年度资产负债表的相应数据填写:净资产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净资产合计(年末数)-专用基金(年末数)。净资产合计数与法人证书上的开办资金进行比对,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就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

   (二)人员编制情况方面。在职人员数=实有在编人员数+实有编外人员数。

   (三)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应重点突出核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数据有实例。

   (四)其他方面。绩效评价、信访投诉、接受投诉、接受捐赠等情况需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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