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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时间:2010-06-04 09:02:04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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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调整职能,增设机构、机构升格、机构调整以及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方面的报告须经市直处级以上主管单位或县(市、区)级编委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

市编办研究不同意的机构编制问题,不作为提交编委会议讨论事项,由市编办直接行文批复主送单位,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电话或口头答复;拟同意的机构编制问题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

(二)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必须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拥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向市编委办提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编制、实有人数、经费形式、人员结构、补充人员的理由以及新增人员的基本情况等。经批准后,由市编办下达《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和《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列编通知单》。

(三)市直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有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退养、死亡等情况,必须在办理完减员手续后的第二个星期内填写《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减员报告单》,报市编办办理减员空编手续。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