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机编发〔2015〕16号
韶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
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韶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韶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韶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韶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审核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三)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四)协调市直党政机关与县(市、区)的事权划分。
(五)管理全市各级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和调整。
(六)监督检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市编委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重要事项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特别重要的事项经市编委会讨论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
(二)委员会会议由编委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编委主任决定调整召开次数。市编委会议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市编委主任签发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三)市编委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时,对急需办理的事项,由市编委主任决定,或委托副主任决定。确需编委集体审议的,将有关材料分送市编委领导审阅,市编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各位领导的审阅意见审定。
(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市编委会议的会务工作,准备市编委会议材料,草拟市编委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市编委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市编委报告。
三、议事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编委或党委、政府审批。
(二)从严控制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规模。对未执行“撤一建一、总量控制”要求申请增设机构的,不予受理。除职能调整或改革需要外,不受理仍有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提出的增编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总额内使用编制,超编和特定控编单位人员只出不进。
(三)动态管理原则。机构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配置机构编制资源,提升使用效益。
(四)实名管理原则。机构编制实行实名管理,按照先核准后列编的要求,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实行一人一编实名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聘用工勤人员除外)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列编的一律不予承认。
四、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1.市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市级党政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3.正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
4.涉及机构的其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审议后按程序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1.追加各级行政编制和各项执法专项编制;
2.副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
3.赋予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设立;
4.涉及机构编制的其他事项。
(三)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审议后提交市委、市政府确定:
1.县(市、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3.涉及全局性和较大财政支出等其他事项。
(四)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审批:
1.市直机关单位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
2.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
3.市直事业单位涉及增加财政经费的机构编制事项;
4.县(市、区)行政机构的调整;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编制使用计划;
6.涉及机构编制的其他事项。
(五)以下事项由市编办审批:
1.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的调整;
2.市直事业单位不需要增加财政经费的机构编制事项;
3.市直事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4.县(市、区)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调整;
5.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
6.涉及机构编制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