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机编办发〔2016〕44号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中省驻韶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关于实施我省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6〕24号)要求,今年3月31日起,我省将对事业单位法人实行“三证合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新法人证书”),不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为有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事登局)登记管理且已报送《2015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
二、换发地点及咨询电话
地点:韶关市风度北路75号市政府大楼10楼1012。
电话:0751-8870423。
三、时间安排
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
四、注意事项
(一)事业单位在领取新法人证书时,须将持有的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交给市事登局。遗失证照的,应当提交在地级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公告报样。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的事业单位,需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的申明;申明虚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事业单位现有组织机构代码是统一代码的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在领取新法人证书时,请配合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核对工作,确保统一代码正确生成。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保持不变。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领取新法人证书。
(四)为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平稳过渡,确保各事业单位工作正常开展,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安排所属事业单位换领证书。
附件:《关于实施我省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6〕24号)
韶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