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机编办发〔2014〕52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根据《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和有关配套政策的通知》(韶办发〔2013〕28号)精神,现就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预列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韶办发〔2013〕28号文规定的实行过渡合同制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
二、编制管理
新进人员在两年劳动合同期内实行预列编,占用用人单位编制。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办理正式列编手续后,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编制使用申请。用人单位通过“韶关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网上填写编制使用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向市编办申报。市编办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用编核准意见,并出具编制使用通知单。
(二)办理进人审核手续。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凭编制使用通知单到市人社部门办理人员招聘的具体工作。招聘结束后,由市人社部门向市编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办理人员预列编手续。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交人员预列编书面申请,市编办凭主管部门人员预列编申请及市人社部门书面审核意见,按程序给予办理人员预列编手续并出具编制预留通知单。
(四)办理正式列编手续。两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交人员正式列编书面申请,市编办凭预列编通知单给予办理人员正式列编手续并出具列编通知单,人员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
四、经费供给
新进人员两年劳动合同期内经费供给按照用人单位类别确定,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五、其他
新进人员在两年劳动合同期内出现自行离职、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处理或劳动合同期满后考核未合格等情况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交有关凭证,取消新进人员预列编管理,不再具备办理正式列编手续资格。
韶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