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韶机编〔2012〕10号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
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韶办发〔2012〕54号)精神,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编制使用操作流程,提高编制使用效益,现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使用核准范围
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招录(聘)、调(转)任、调动、安置、引进人才等方式补充各类工作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特殊情况下用编的,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调整安排等,按有关要求办理。
二、编制使用核准原则
(一)适度从紧。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总额内使用编制,适度从紧,逐步到位,满编单位人员先出后进,超编和特定控编单位人员只出不进,严格控制人员结构比例,事业单位优先补充专业技术人员。
(二)动态调整。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履行情况,按照优化结构、保障重点、有增有减原则,建立编制使用调剂机制,保证基本公共服务、重要领域及引进紧缺高层次人员等用编需要。对确需收回的单位空编坚决收回统筹使用。
(三)实名管理。按照先核准后列编的要求,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实行一人一编实名管理。
三、编制使用核准程序
(一)提交编制使用申请。申请单位通过“韶关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网上填写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3),经处级以上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向市编办申报。市编办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用编核准意见,并出具编制使用通知单(样式见附件2、4)。
(二)办理进人审核手续。主管部门凭编制使用通知单到市组织、人社部门办理人员招录(聘)用或调动等补充人员的具体工作。
(三)办理人员列编手续。市编办凭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书面意见,按程序办理人员列编手续。
(四)办理录(聘)用、调动和核定经费手续。市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凭市编办的列编通知单办理人员录(聘)用、调动、工资核定和经费拨付手续。
四、严肃工作纪律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补充各类工作人员时,应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规定,及时办理编制使用申报手续。对不执行编制使用核准规定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人员列编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调动、核定工资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经费核拨手续;情节严重的,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等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馈。
附件:1、韶关市党政群机关单位编制使用申报表(网上填报)
2、韶关市党政群机关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一式两份)
3、韶关市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报表(网上填报)
4、韶关市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一式两份)
韶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