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机编办〔2011〕55号
各县(市、区)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8]22号),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2010]38号)和韶市机编[2005]146号、韶市机编[2006]8号、韶市机编[2007]172号文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将《韶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委组织部 韶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8]2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政财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2010]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而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实时监督、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为基础,以编制使用公开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用编原则。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置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配合约束原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各部门相互配合约束。
(三)用编公开原则。实行机构编制使用公开,保证单位人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高效便捷原则。依托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便于单位和职能部门操作,提高效率。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内容包括机构编制情况和实有人员情况。
(一)机构编制情况包括机构(含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名称、性质、类别、规格、隶属关系、领导职数、主要职责(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形式等。
(二)实有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列编减员时间及原因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编办负责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及时更新机构编制信息,提供信息共享平台;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列编、减员手续。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编制使用限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录用、聘用、调配、安置人员,核定工资。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出具的列编、减员通知单,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人员工资标准,核拨人员经费。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在系统上修改本单位人员信息变动情况,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需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出具符合调任、转任、调配意见,或招考录(聘)用通知到市编办办理人员列编手续。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减员(调出、退休、辞职、辞退、解聘、参军、开除、死亡等)情况时,必须在系统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减员报告单》,并打印一式两份及签署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市编办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减员空编和减岗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编办会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互共享相互监督机制,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系统“12310”举报电话的作用,拓宽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市编办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