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乐昌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3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相关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其中:申请人不再提交报告,改由审批部门自行委托中介机构检测评估或由审批部门完善标准、加强监管等方式进行管理的17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的13项。
目前,乐昌市第一批清理规范的30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已发文公布。(乐昌市编办 邓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