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韶关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9日,韶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甲类仓库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的规定,韶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广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处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对相关标准掌握不足,很容易出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通过本案,切实加强了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对相关企业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韶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