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省委旧址战时省委舞台剧编创及表演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
人民币15万元(含税)
三、采购数量
1项
四、征集单位
韶关市博物馆
五、采购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为配合“南粤明灯——省委旧址·行”系列活动,创编战时省委相关题材情景剧等剧本,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排练,根据需要在广州、东莞、韶关等地演出。
六、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人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响应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显示“没有找到您搜索的企业”或“没有找到您搜索数据”,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格式参照附件1);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自拟)
10.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自拟,同时须提供“天眼查”平台截图并盖章);经核实如有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则直接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在两年内禁止参与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采购活动。(本条为实质性要求,投标方必须提供承诺函,否则为无效投标)
注:以上第2、3、4、5、7、9点及带“★”的条款要求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或者声明(提供承诺函,格式参照附件1),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七、项目详细需求
为配合“南粤明灯——省委旧址·行”系列活动,创编战时省委相关题材情景剧等剧本,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排练,根据需要在广州、东莞、韶关等地演出。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委旧址战时省委舞台剧编创及表演。
(一)项目名称
省委旧址战时省委舞台剧编创及表演服务项目。
(二)项目周期
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1日。
(三)项目要求
1.创编剧本。
根据史实,创编情景剧《瑶坑烛光》、诗朗诵《窗台的那盏煤油灯》、采茶剧《红围电波》等剧本,以及节目串词。
2.演出。
按照我馆要求,在广州、东莞、韶关等地演出三场。
(四)费用
本次服务项目总费用为150000元,包含全部费用(含税),我馆不另行追加费用。投标人报价高于最高限价将按无效标处理。
(五)付款方式
1.项目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方向韶关市博物馆支付合同款项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韶关市博物馆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合同款项包含税费等中间一切费用,中标方请款时应向韶关市博物馆提供等额有效发票。)
2.因韶关市博物馆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韶关市博物馆已经按期支付。
八、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九、评审方式
征集方将组织评审组对符合应征条件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
十、报名地址
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的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项目组织策划与执行方案,及报价(列出项目要求中所涉及的全部费用明细);以上报名资料请准备一式五份(一正四副),所有资料加盖公章,密封递交,需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顺丰邮寄或现场递交,封面请注明“省委旧址战时省委舞台剧编创及表演服务”字样,递交前请联系采购单位相关联系人。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90号韶关市博物馆
联系方式:办公室 0751-8172336
韶关市博物馆
2024年5月14日
评分表
附件1
资格条件承诺函
(样本)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环节结束后,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